1.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4)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进行审计;

(5)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6)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产和服务的采购情况进行审计;

(7)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审计;

(8)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及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9)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10)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审计;

(11)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12)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3)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4)对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2.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本单位发展规划、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及纪要、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三重一大”事项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决算及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经济合同、附件等;

(3)参加学校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5)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检查会计凭证、账表及相关附件,现场勘察实物资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6)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7)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8)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9)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管或协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10)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给予追究责任的建议;

(12)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