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直机关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暂行)(中管局发〔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1-05-12 来源:审计处新版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直机关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 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 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直机关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中直机关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核定概算且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 内投资建设的中直机关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概算编制与核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和批复要求,委托有相 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文件,确保文件编 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概算编制完整、科学、真实、节约。

第五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中直管理局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

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概算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中直管理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 资概算为准。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概算以中直管理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中直管理局。中直管理局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概算控制与调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 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 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 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 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严禁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

第十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 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事前向中直管理局申请调整概 算,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 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 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 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 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 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中直管理局审核后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或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 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三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 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 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一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 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 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中直管理局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 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解 决。

第四章 概算监管

第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履行概算监督责任,通过项目监管、 审计监督、财务监管等对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工程实施进度、 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中直管理局批复项目立项同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附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事项,履行报建手续、严格控制概算、执行投资计划。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中直管理局对在建项目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项目检查,掌握概算执行情况,对可能发生超概算的情况提前预警、妥善处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中直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中直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在线监测,依 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中直机关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等平 台,对中直机关建设项目进行日常调度和网上监管。建设单位应 按要求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中直管理局应当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对于违 反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或因第十条原因需调整概算但未事前向中直管理局申报的,中直管理局应当依照职责权限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竣 工决算工作。中直管理局对存在已竣工未决算或未经批准超概算 项目的建设单位,视情况暂缓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项 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购置类项目、信息化项目和节能改造项目,参 照本规定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综合信用承诺书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知悉。我单位经 审慎研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 关规定申报项目、履行报建手续。

二、严格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组织项目 建设,严格执行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概算管理负主要 责任,经核定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 批准,不擅自突破。

三、承担的项目纳入在线监管体系,严格按要求及时报送项 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积极配 合项目检查工作。

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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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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