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中管审发〔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审计处新版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直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中直机关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改造等建设项目,不包含绝密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不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按照全面监督、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组织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审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坚持依法审计、严格审计、规范审计的原则,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有关制度,规范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二)制订审计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审计工作。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审计申请,及时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四) 建立公开透明的选聘机制,规范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

(五)与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工作内容和标准,按照约定支付审计费用。

(六)对中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七)完成中直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履行建设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按照审核报告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于结算审定金额超过120万元的工程,应当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30日内将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报中直机关审计室备案。

(三)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四)向中直机关审计室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配合中直机关审计室及其委托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协调勘察、设计、施工、供货、代建、监理、咨询等相关单位配合审计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建设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审计工作,不参与建设单位的管理和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开展审计工作,接受中直机关审计室的考核和监督。

(二)选派政治意识强、专业素质高、从业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三)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质量规范,及时向中直机关审计室汇报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

(四)对出具的成果性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完成中直机关审计室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 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方式包括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竣工结算复审及专项审计。其中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建设单位向中直机关审计室提出审计申请后实施,竣工结算复审和专项审计由中直机关审计室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后实施。

第十条 对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在京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建设项目从取得概算批复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 对总投资在1千万(含)到1亿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资金使用、招标采购等竣工决算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向中直机关审计室备案的工程,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抽取至少30%的工程实施竣工结算复审,重点关注建设单位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工程竣工结算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列入竣工结算复审工作计划的工程一般符合下列情形:

(一)工程结算金额较大的;

(二)工程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较多的;

(三)工程变更洽商较多的;

(四)其他应当竣工结算复审的。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的有关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审查是否取得概算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文件,审查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招标采购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法规制度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供货、代建、监理、咨询等参建单位。

(四)投资控制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审查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五)资金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损失现象;审查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情况;审查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情况;审查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情况。

(六)竣工决算审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结算复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三)建设项目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超范围建设等情况。

(四)建设程序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及项目管理情况。

(五)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结余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情况。

(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时性。

(七)项目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八)应当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无虚报完工等情况,应当收回的材料设备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 值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有无存在项目竣工后闲置浪费等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算审核报告是否完整、规范。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确定是否合理,各种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价差调整是否真实合规。

(三)变更洽离、现场签证等内容是否真实合理,签定原因是否充分,资料是否究整,程序是否规范。

(四)合同约定是否合规、合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五)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六)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

(七)是否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关注和披露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内部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二)建设过程中重大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浪费;

(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四)其他应当重点关注和披露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建设单位的审计申请和审计工作计划的安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方式。

(二)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负责人,向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研究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四)组织召开审计进场见面会,开展审前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情况。

(五)通过实地踏勘、查阅资料、人员访谈、召开会议等方式开展现场审计。

(六)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情况,形成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初稿。

(七)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八)结合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等审计成果性文件。

(九)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文件、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对于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如果在告知的时限内仍不具备审计条件,可以中止或停止审计工作。

不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

(二)建设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三)建设项目不具备现场踏勘条件的;

(四)建设项目缓建或停建的;

(五)其他不具备审计条件的。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在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共同整改。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中直机关审计室。

第二十二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将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抄送建设项自投资及预算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建设项目超概(预)算严重、工程结算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情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外,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强化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能力与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的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审计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报告,并提出追责建议。

第三十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对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内部控制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加强对所委托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八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依照保密项目的管理规定开展涉密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涉密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涉密项目管理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涉密建设项目的审计,中直机关审计室应当与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做好涉密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中直机关审计室以及委托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讨论涉密建设项目审计相关问题以及处理、存储、传递涉密审计资料,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复印相关审计材料,严格管控涉密计算机打印、刻录输出功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直机关各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本单位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办法》(中管局发〔20172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中直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需提交资料清单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2.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及批复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各年度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补充协议;

 5.竣工验收资料;

6.财务账簿、会计凭证;

7.合同支付台账或支付明细表;

8.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竣工图纸吉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往来函件,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清单及合同、质检单、认价单等,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9.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纸质版及其软件版文件;

10.内部管理制度;

11.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附件2

建设项目竣王结算复审需提交资料清单

1.项目立项、投资批准文件;

2.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补充协议;

3.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竣工图纸;

4.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往来函件;

5.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清单及合同、质检单、认价单等;

6.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7.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纸质版及其软件版文件;

8.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附件3

关于对XX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的备案函

中直机关审计室:

我单位负责的XX工程已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根据《中直机关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该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备案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

 

工程地址

 

合同开竣工时间

 

实际开竣工时间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日期

 

报审金额

 

审定金额

 

施工单位

 

竣工结算审核中介机构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情况

(包括工程施工内容、核减原因、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等)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XXX (建设单位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