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令第1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学校内部审计是中央统战部系统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防范风险,维护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合理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促进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校长的领导下,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学校党委、校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校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
(三)加强对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四)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表彰和奖励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取得的显著成绩。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日常经费及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予以保证。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背景,并符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建设工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备案。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严格履行审计程序,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通道畅通。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产和服务的采购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及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审计;
(十一)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对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本单位发展规划、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及纪要、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重一大”事项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决算及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经济合同、附件等;
(三)参加学校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五)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检查会计凭证、账表及相关附件,现场勘察实物资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管或协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给予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党委、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的调整,也须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组可根据需要召开由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议。进点会议由审计部门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分级复核。
必要时审计证据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家及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执行;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按照国家及学校基建、修缮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审计组可同时撰写管理建议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经审计部门内部三级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含管理建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含管理建议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内部三级复核后报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审阅,再报审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将经审批后形成的正式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人、相关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自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校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整改事项台账和销账制度,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审计整改涉及被审人的,被审人应积极配合审计整改。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对未能及时整改的问题,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阶段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未落实整改意见的被审计对象,审计部门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要求其限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汇报,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以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信访部门等学校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及学校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部门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或者其他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校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暨南大学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暨发字[199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