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审〔199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广东省高教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基建项目和零星基建、装饰、维修、绿化等工程资金使用及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中旅学院除外)。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三条审计范围
(一)列入年度计划新建、扩建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以及外资基建项目。
(二)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建、装饰、修缮、绿化等学校决定需要进行审计或抽审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开工前审计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开工前准备工作就绪,向有权审批的机关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前,须向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提交申请审计通知书,并向纪监审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年度计划等文件。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当年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规。
(三)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项目概预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工程费用定额及收费标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收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完成。
第六条纪监审办公室理原则
(一)上述第五条所含各款内容,经审计认定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开工条件者,学校纪监审办公室签署同意申请开工的意见,否则出具不同意意见。对未提供完整资料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受理审计申请。
(二)未经审计或经审计不同意办理开工手续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开工,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与开工有关的任何款项。
(三)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工并补办审计手续,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基建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通知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并向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出具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开工审计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及竣工图纸。
(二)施工过程中提出概、预算调整及审批文件。
(三)项目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及标书工程结算资料。
(四)历年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有关帐表帐册及凭证。
(五)工程项目移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
(六)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七)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
(八)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进行,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及合同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四)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五)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算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资金,查明是否存在将新增项目列做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的现象。
(六)有无隐瞒、转移和挪用结余资金现象,库存物资有无损失,往来帐项是否真实‘,资金管理有无漏洞。
(七)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现象。
第九条纪监审办公室处理原则
(一)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未按审批权限批准,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二)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的,除做调帐处理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未经学校审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相应处理,竣工决算不得生效,有关部门不得结算付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