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
和审计工作的规定
暨审[1999]2号
学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维修工程(包括水电安装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所有维修工程(不含教学科研设备),不分经费渠道,一律归口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统筹管理。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对本单位下年度需要维修的工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总务后勤管理处提出维修项目书面申请,项目申请应写明项目负责人、经费来源、维修地点、工程项目内容、施工方案及所需工程费用的概算。
第三条 总务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人力对各单位提出的维修项目进行审核,按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立项。并对已立项的维修项目连同其概算提交分管总务校领导审批。维修项目1年确定1次,项目一经确定,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变动。
第四条 总务后勤管理处最少配备2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作风正派的工程预结算审核人员,负责对学校所有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结算进行监督审核。对单项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需送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五条 总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经学校批准立项且经过审核后的维修项目组织施工,指定维修项目负责人。对有必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增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实需要改变原维修方案,其工程造价调增或调减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需书面报请项目单位和总务后勤管理处的分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和总务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批。未经审批而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部分,审计部门不予认可,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七条 未经总务后勤管理处统一报批立项,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维修项目,除了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款项外,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按规定应纳入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开工,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与此项工程有关的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总务后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对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填写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表及工程质量、数量验收单,整理收集竣工资料归档(包括竣工图纸等),并对施工单位所作的工程结算进行监督审核。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