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规范
发布时间:2012-11-07 来源:审计处新版网站

暨南大学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我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记录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的工作记录。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要求内容完整,证据充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审计活动情况,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说明审计目标实现程度;

(三)为评价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实审计处及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七)便于项目组负责人和审计处的业务复核。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记录:

(一)审计委托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记录、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核查具体事项以获取各类审计证据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审计人员判断、评价、处理事项的记录;

(四)审计组内讨论结果的记录,包括保留意见的记录;

(五)重大问题请示汇报情况;

(六)对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七)对项目组负责人及审计处业务复核小组复核结果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列明以下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编制者姓名及日期;

(六)复核者意见、姓名及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及其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不能直接描述于审计工作底稿的财务资料、法律文件、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等,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予以留存;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勾稽关系的,应予以清晰的反映;存在交叉引用情况的,应注明索引编号;使用标识的,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各底稿的一致性。

第十条审计处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处业务复核小组。

第十一条审计组成员负责对自行编制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审计组组长对照审计方案,负责项目组所有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中职务上比其更高或工作经验比其更丰富的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出具书面说明等,但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归审计处所有,由审计处或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审计处负责人或其分管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使用范围为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暨南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